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平、公正、中立地履行鉴定评估职责,保护鉴定评估人员和鉴定评估委托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从业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诚实信用的行规民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本会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批准,受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直接领导,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秘书处。
第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一)接受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下设单位、下属单位、会员的委托进行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
(二)接受司法和仲裁部门委托,为诉讼、仲裁中的争议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
(三)接受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机关的委托,进行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活动。
(四)接受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委托,进行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活动。
(五)本会不受理下列鉴定评估:
(1)非法持有或来路不明的文物;
(2)依法应当由文物行政机关实施的鉴定评估;
(3)司法机关就文物归属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第四条 鉴定评估报告性质:
(一)鉴定评估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本会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属于建议性报告,仅供委托方参考适用,对结论的学术结果负责。
(三)本会对鉴定评估结果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会设常委会,本会主任即为常委会主任,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常委会由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至六人, 常委九至十三人组成。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常委兼任。委员会领导组成人员名单公告在商会会刊和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常委会常委每届任期五年。上一届任期届满,提出新一届人选时,必须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组成人员。常委会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上一届常委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由上一届常委会主任会议会商有关方面后提名,由商会决定聘任。新一届常委会应当在上一届常委会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组成。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秘书长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 方能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含顾问、委员)的正常聘任和解聘,根据监委会提议决定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含顾问、委员)的提前解聘或除名;
(六)常委会常委担任鉴定评估专业人员的,做出第二章第九条(五)项的决定时,该常委应选择回避;
(七)提议修改本办法;
(八)提议解散本届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
(九) 制订、修改《委员管理条例》、《顾问管理条例》、《鉴定评估师管理条例》、《鉴定评估师守则》、《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委员会年度会议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委会,监委会人选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决定聘任,监委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四人。监委会对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负责。监委会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监委会对本会开展工作和鉴定评估业务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本会人员,提议提前解聘和除名。
第十三条 常委会、监委会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决定解散本会后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办理鉴定评估受理、鉴定评估文书送达、鉴定评估的事务性工作,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 收支管理日常业务产生的费用;
(三) 办公室不设主任职务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统筹工作;
(四) 办理商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部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
第十六条 根据委员会制定商会备案批准的《委员管理条例》、《鉴定评估师管理条例》、《鉴定评估师守则》、《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操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和工作需要,聘任委员与鉴定评估师。
第十七条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名单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发给聘书。委员与鉴定评估师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委员与鉴定评估师任期届满且不再被续聘的,委员与鉴定评估师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鉴定评估的该事项完结时止。
第十八条 本会按专业设委员与鉴定评估师名册。委员与鉴定评估师名册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备案。
第十九条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应遵守本会制定的《鉴定评估师守则》及其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应当严格遵守鉴定评估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鉴定评估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解聘:
(一) 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鉴定评估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会参加鉴定评估工作的;
(三)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四) 有不宜担任鉴定评估师的其他情形的;
(五) 监委会提议解聘或除名的。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鉴定评估师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鉴定评估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鉴定评估暂行规则或者鉴定评估师守则情形的,由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商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商会划拨经费及其商会会员的资助;
(二) 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商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