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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会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委员管理条例

2019-09-14 23:45:54 来源:


第一条 总则

  为健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博系统专家和民间具有学术能力的行家在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商会和委员会委托就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意见。

  (二)对从事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的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工作领域的专业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间文物艺术品、古玩艺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三)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四)当代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当代书画作品。

第四条 鉴定评估主要内容

  包括是否为出土(出水)文物、标的物的真伪、年代、作者、属性、产地和它在历史、艺术、科学上的意义及价值。

第五条 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委托事项时,每一类别的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商会和委员会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六条 委员的产生

  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聘请,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七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积极参与民间文物艺术品行业建设,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文物、艺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取得如下证书之一:

   1、国有文博系统颁发正、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

   2、本商会颁发正、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的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3、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文博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为离退休人员或所在单位出具同意任职证明函。

  (五)任职年龄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鉴定评估活动并具有签名权。

  (二)对鉴定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

  (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积极完成委员会安排的任务。

  (二)及时反映工作动态,提供信息。

  (三)不得在鉴定相关方交易活动中充当掮客。

第十条 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经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委员会。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条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