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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会

民间文物艺术品传承流转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23 22:42:00 来源:

民间文物艺术品传承流转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文物艺术品、古玩艺术品、创作艺术品、文创衍生品(以下简称标的物)的备案、鉴证、认证、溯源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维护标的物备案认证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民间文物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民间文物艺术品流转登记的传承体系,依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民间文物艺术品传承流转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间文物艺术品传承流转信息大数据库作为中国民间文物艺术品传世工程的组成部分,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会鉴评委”)负责实施,其实施内容包括:
    1、针对民间文物艺术品、古玩艺术品、创作艺术品、文创衍生品的数据信息进行备案认证,对申请人的委托标的物提取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进行备案认证,发放“民间文物艺术品备案证书”、“古玩艺术品鉴证证书”、“创作艺术品溯源证书”、“文创衍生品认证证书”,为民间文物艺术品行业的商品制作唯一的身份标识的服务;
    2、组织民间文物艺术品认证备案业务培训;
    3、提供民间文物艺术品信息咨询、法律法规推广服务;
    4、提供相关的科技研发与服务;
  第三条、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坚持客观、真实、工作服务原则,积极促进民间文物艺术品市场秩序规范,提高标的物服务的诚信权威性,推进文化发展与行业进步。
  第四条、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对本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管,本业务工作站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和规范,严格遵守备案认证工作原则和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下设单位、下属单位、会员以及自愿遵守商会章程的其他合作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商会鉴评委负责制订和修订认证备案业务制度和规程,日常监督管理认证、备案、溯源工作、商讨重要决策和事项、审议业务工作站申请资格和组织年检等工作并报送商会备案。
  第七条、商会鉴评委负责认证备案的审核人员,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进行备案。
  第八条、商会鉴评委开展本业务接受商会委托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实施工作安排、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商会鉴评委定期向商会报告运作情况。
  第九条、商会鉴评委重大决议需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服务项目与业务流程
  第十条、商会鉴评委针对“民间文物艺术品”、“古玩艺术品”、“创作艺术品”、“文创衍生品”四类民间文物艺术品流通商品开展备案、鉴证、溯源、认证四类服务项目。

    1、针对“民间文物艺术品”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的采集,并确认无出土痕迹、传世特征明显,得到过知名机构的鉴评、流通的记录,进行民间文物艺术品备案,由商会鉴评委统一发放“民间文物艺术品备案证书”。

    2、针对“古玩艺术品”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的采集建档,进行古玩艺术品鉴证,由商会鉴评委统一发放“古玩艺术品鉴证证书”。

    3、针对“创作艺术品”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的采集建档,并由创作者本人鉴别、签署保真承诺书,进行创作艺术品溯源,由商会鉴评委统一发放“创作艺术品溯源证书”。

    4、针对“文创衍生品”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的采集建档,并由发行机构就产品的材质工艺签署质量保障承诺书,进行文创衍生品认证,由商会鉴评委统一发放“文创衍生品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商会鉴评委业务,采用预约制提供服务,申请人可以到商会鉴评委的业务工作站单位的场所预约,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服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
   2、提供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的处置权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时,申请人需要与工作站单位签订服务受理书,明确申请人身份、标的物的物理特征信息、传承流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服务收费、双方责任和义务、意外情况的补偿方案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业务受理工作,由工作站单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可以观看认证备案受理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业务受理完毕后,申请人收回服务的标的物,工作站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书。
第四章  工作站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商会鉴评委提交申请,经商会鉴评委批准成为工作站单位: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下设单位、下属单位、会员单位以及遵守商会章程的其他合作单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且经营1年以上,或者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复设立的相关业务机构;
   3、申请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且具有服务的条件;直接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的员工数量不少于10人;
   4、申请单位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以及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工作站单位必须使用商会鉴评委的统一标识和证书,工作站单位使用商会鉴评委统一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工作站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商会鉴评委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考核分为笔试和业务实操两个部分。
  第十九条、工作站单位服务场所信息、工作人员证书信息,须在商会鉴评委官网公布并查询。
  第二十条、工作站单位权利
   1、工作站单位的服务信息,可通过商会鉴评委的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2、工作站单位可以使用商会鉴评委的统一预约平台进行业务预约工作。
   3、工作站单位可以使用商会鉴评委的技术资源、培训资源为自身业务服务。
   4、工作站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使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统一监制的证书。
   5、工作站单位优先参加商会鉴评委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会和商会鉴评委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开展工作。应遵守下列义务:
   1、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或商会鉴评委审核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工作站单位应当遵守商会鉴评委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服务体系、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运营管理,并接受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和商会鉴评委的管理。
   3、工作站单位应当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开展业务,定期向商会鉴评委报送业务数据。
   4、工作站单位应当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备案业务。
   5、工作站单位应当向商会鉴评委申请统一的证书,不得擅自修改证书内容,并及时向商会鉴评委报送证书使用情况。
   6、工作站单位禁止利用备案、鉴证、溯源、认证机构身份进行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商会鉴评委管理办法,一经举报核实后,将吊销工作站单位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将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商会鉴评委认证备案工作。
   7、除对外查询服务必要信息外,工作站单位有责任对其他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工作站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会和商会鉴评委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工作;
   2、授权过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授权并开展工作;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在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严禁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严禁其他违反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指导下,商会鉴评委有权对工作站单位的业务情况和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对商会鉴评委的数据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考核的情况,在商会鉴评委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检查的工作站单位将限制接受新业务的预约并进行整改;连续2次未通过检查的工作站单位将暂停对外服务资格;未通过考核的工作人员将暂停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工作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或撤销工作站单位资格:
   1、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会和商会鉴评委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2、违背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开展工作,在实际中出现失信行为的;
   3、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商会或商会鉴评委审核的信息的;
   4、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公开承诺故意不兑现的;
   5、有意逃避、推诿拒绝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和商会鉴评委管理的;
   6、故意拖沓、刻意延期报送业务数据的;
   7、由未经专业培训并获得认证的人员从事备案、鉴证、溯源、认证工作的;
   8、违反商会鉴评委管理流程和制度,故意降低工作质量,致使服务信誉遭受损失的;
   9、存在徇私舞弊、私自篡改信息的;
   10、泄露因工作掌握的业务信息、服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章程和服务规则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商会鉴评委接受申请人的服务意见、业务投诉,商会鉴评委受理后,将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七、各工作站单位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参照商会鉴评委各工作站单位共同制订并公开的价格标准。
  第二十条八、全国民间文物艺术品传承流转信息大数据库服务社会,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免费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九、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