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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01 14:45:00 来源: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参考《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法律认知、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强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自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专业技术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才水平等级测评分为专业技术研究型级别和专业技术应用型级别两类,由高到低具体分为正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高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中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初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从事民间文物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备案鉴证溯源认证经营管理等工作,符合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者,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水平测评。

  民间文物艺术品行业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的水平评价。主要帮助非公有制的机构(企业与非企业单位)解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行业自律性的提高等现实问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测评制。本测评性质为人才的水平评价。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第三条 经专业技术水平测评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能够胜任各水平等级针对民间文物艺术品的真伪、应属年代、材质进行辨别并对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 初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在中级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并完成资料汇总、标的物保管、业务接待、鉴定工具使用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指导初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完成资料汇总、标的物保管、业务接待、鉴定工具使用等业务工作;在高级、研究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介绍性文章,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六条 高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组织、指导级专业人员完成资料汇总、标的物保管、业务接待、鉴定工具使用等业务工作,提出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在研究型专业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鉴定、评估、数据采集、报告编写等各项业务工作。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复杂的课题,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科研论文。

  第七条 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

  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指导或组织实施业务工作计划和活动,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审定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科研项目,撰写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和论著,承担对中、级专业人员的培养任务,指导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八条 正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 

  除履行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的岗位职责外,负责制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可行胜,提出并解决本部门、本专业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业务课题和解决方案,审定本部门、本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撰写具有独创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报告或论著,承担指导相当于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九条 各招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档次专业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人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各档次专业专业技术水平的最低学历或受到相应教育学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初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或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并接受70学时以上的相关培训,初步掌握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的基础知识及其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技能。经考核达到初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中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期满并接受150学时以上的相关培训,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经考核达到中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标准。

  ( 1 )具有中国通史、中国古代文物的基础知识。应初步掌握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资料汇总、标的物保管、业务接待、鉴定工具使用等基本知识和方法。

  ( 2 )在有经验的高级、研究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能够写出一般的科学举证型报告。

  ( 3 )具有一定的古代汉语水平,能阅读一般历史古籍,会使用本专业的工具书,并粗通一门外语。

  第十三条 高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 

  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期满并接受240学时以上的相关培训,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经考核达到高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标准:

  ( 1 )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治学态度严谨,具有独立进行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的能力,发表过一些较好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 2 )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能力。从事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应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独立编写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科学论证报告,熟练地完成所承担的鉴定评估整体流程工作任务。

  ( 3 )能够借助字典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具有较高的古代汉语水平。并且普通话使用流利。

  第十四条  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

  具备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两年期满并完成两次短期专业技术研修,主持过十次以上的鉴定评估活动,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主持过五次以上的鉴定评估活动。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了解和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个或几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达到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标准:

  ( 1 )在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发表过水平较高的论文与专著,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很高的鉴定评估水平。

  ( 2 )具有较高的科学论证能力,对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有较深的研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绩显著。

  ( 3 )能够培养、指导青年工作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或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

  ( 4 )熟练的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并且普通话使用流利。

  第十五条 正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 

  担任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五年以上,成绩(包括论著)卓著,证明具有比副研级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更高的学术理论水平与专业工作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高级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师职务:

  ( l )对本专业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较深。

  ( 2 )对本专业的某一专项领域的科研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声望。

  ( 3 )能指导大型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单位的日常工作,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对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 4 )熟练的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并且普通话使用流利。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六条 各民间文物艺术品单位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可由本人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经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定由商会举办的全国统一考试和人事材料评审两部分组成,认定符合相应专业职务受聘资格后,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任职、上岗的依据之一。

  评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全国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才水平等级测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法律法规等三方面内容;以及针对通过考试且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人事材料评审,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定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评定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被聘任人员对岗位工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的聘任不是终身的,应规定一定期限。任期一般为3至5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在民间文物艺术品经营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文员、翻译、会计、医务等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等级及聘任条件等,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民间文物艺术品经营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行业自律性规范准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