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为规范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等级的认定测评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各部门、各下属单位、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从业人员(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测评工作。
第三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水平等级状况。
第二章 机构关系
第四条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是商会的直属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公开、通知发布、报名管理、档案存管、人才流动、人才库建设等工作范围。
第五条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作为测评工作的实施者,负责全国统一考试的承办和人事材料评审工作;印章加盖于《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第六条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才测评评定后的人才管理工作;印章加盖于《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第三章 测评流程与认定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由个人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核实材料,通过核实后发放测评通知,测评人员依照通知参加考试与评定。
第八条 测评考试信息在本会官方网站发布,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邮箱、互联网系统提供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为申报人统一代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应提供能反映本人现阶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三)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四)学历、相关资质证书、现任聘任证明、继续教育材料、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副高、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水平等相关附属材料;
(五)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报人员的人事材料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核定。
第十二条 关于通过统一考试和人事材料评审达到相应水平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网站进行名单和水平等级的信息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章 测评考核
第十三条 测评考核分为人事材料评审和专业技术考试两部分,人事材料评审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开展,专业技术考试由商会举办,商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承办。
第十四条 水平等级测评考试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实操技能考试、政策法规考试三部分。
第十五条 水平等级测评考试依照有关考试的规定、条例、制度开展。
第五章 继续教育课时认定与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水平等级测评需要申报人员持续接受有效的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学习,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开展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由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统一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业务,为保障学时真实有效,使用商会行业教育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核准制定的教育大纲、规范教材、师资力量、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水平等级测评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与开展。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批准之日起试行。